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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财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车银鹏与朱建华、嘉祥县嘉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车银鹏,朱建华,嘉祥县嘉城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财保154号申请人:车银鹏,男。被申请人:朱建华,男。被申请人:嘉祥县嘉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兖州路西首。申请人车银鹏与被申请人朱建华、嘉祥县嘉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朱建华、嘉祥县嘉城运输有限公司由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浩宇停车场内的鲁H×××××/鲁H×××××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由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浩宇停车场内的鲁H×××××/鲁H×××××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增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月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