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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登荣与被执行人鲁继划、王浪、王心故意伤害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928执67号申请人任登荣,女,1965年9月15日生,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鲁继划,女,1968年1月11日生,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浪,男,1989年4月6日生,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心,男,1991年9月11日生,住旬阳县城关镇。本院根据申请人执行人任登荣的申请,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的任登荣与鲁继划、王浪、王心故意伤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1957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从银行划拨鲁继划的存款19573.00元并支付给付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0928执67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165.00元,由鲁继划负担。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