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民终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冀团圆、李改生与陈宝华、杨伯祥、杨仲瑞、杨淑灵、杨玉梅、商建萍、商建丽、商建秀、商磊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改生,冀团圆,陈宝华,杨伯祥,杨仲瑞,杨淑灵,杨玉梅,商建萍,商建丽,商建秀,商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终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改生,又名李桂兰,女,66岁,汉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冀团圆,男,76岁,汉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华,女,193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伯祥,男,194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仲瑞,男,194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淑灵,男,195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梅,女,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建萍,女,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澳大利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建丽,女,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建秀,女,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磊,女,1997年2月28日,学生,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九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建国,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冀团圆、李改生因与被上诉人陈宝华、杨伯祥、杨仲瑞、杨淑灵、杨玉梅、商建萍、商建丽、商建秀、商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冀团圆、李改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冀团圆、李改生承担50元,剩余50元退回冀团圆、李改生。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慧芳审判员 郭籽良审判员 徐晓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