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翠娟与被告刘志强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娟,刘志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629号原告张翠娟,女,1977年3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刘志强,男,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娟与被告刘志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翠娟撤回对被告刘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玉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西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