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4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柴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687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光荣,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彭士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