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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4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柴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687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光荣,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彭士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