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2执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苏添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添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384-1号被执行人苏添民,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苏添民犯受贿罪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市刑二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添民所有的8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苏添民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苏添民所有的奥迪A8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焕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