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5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韦朝丹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源精亮金属制品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朝丹,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源精亮金属制品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5156号原告:韦朝丹,男,毛南族,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379。委托代理人:陈宇凯,系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禹,系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源精亮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投资人:陈顺江。委托代理人:侯毅婷,系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耀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朝丹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缓交),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欧翠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嘉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