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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行申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单君与广州市白云区物价局物价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单君,广州市白云区物价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2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君,男,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物价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园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华,局长。再审申请人单君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物价局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5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单君申请再审称:广州市白云区物价局对我方举报的广州市潇玙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并未办结。广州市白云区物价局以经营者不在注册地经营无法查找为由,对其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显属不当,广州市白云区物价局应将经营者不在注册地经营的违法行为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处理。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撤销广州市白云区物价局作出的穗云价复函(2014)13号《价格举报办理情况答复函》,责令广州市白云区物价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广州市白云区物价局收到单君关于广州市潇玙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单君已受理其举报,并派出工作人员按照单君提供的地址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十二岭路26号双飞人大厦9003房进行调查取证,但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地址系广州市微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单君举报的广州市潇玙化妆品有限公司并不在该地址经营。单君的举报属于被举报人地址不明确的情形,广州市白云区物价局依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穗云价复函(2014)13号《价格举报办理情况答复函》告知单君对其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已实际履行了职责,且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单君提出的关于撤销被诉答复函及由广州市白云区物价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一、二审判决予以驳回正确。因单君举报的是价格违法事项,单君提出广州市白云区物价局发现被举报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地址虚假时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工商部门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综上,单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单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方丽达代理审判员  付庆海代理审判员  窦家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