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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1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鄢坚、陈建新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坚,陈建新,王志建,易军华,宜春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1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鄢坚,男,汉族,1956年11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陈建新,男,汉族,1964年12月1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王志建,男,汉族,1974年2月8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易军华,男,汉族,1962年8月30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法定代表人:易军华。本院依据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10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胡琦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江大南xxxx的房产(房产证号:洪房权证东字第××号)。现因申请执行人鄢坚与被执行人陈建新、王志建、易军华、宜春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并已执行,申请执行人鄢坚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胡琦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江大南路xxxx号房产(房产证号:洪房权证东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国审判员 俞国栋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学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