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96号原告赵某某,女,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夏伟、赵靖锐,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中伟审 判 员 丁兴魁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国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