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敦奎与董磊、李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敦奎,董磊、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张敦奎。被执行人董磊、李静。申请执行人张敦奎与被执行人董磊、李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磊、李静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敦奎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陈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慎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