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长青与韦厚林、袁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青,韦厚林,袁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418号原告刘长青。委托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厚林。被告袁春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青与被告韦厚林、袁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青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青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刘长青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 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