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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长青与韦厚林、袁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青,韦厚林,袁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418号原告刘长青。委托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厚林。被告袁春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青与被告韦厚林、袁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青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青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刘长青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 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