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潘敏诉被告铁岭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铁岭天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广,潘敏,铁岭天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铁岭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敏,女,1966年8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天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城泰山路浅水湾1号小区天水会所4楼。法定代表人:李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品娇,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新区浅水湾1号会所。法定代表人王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楚艳秋,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刘广、潘敏诉被告铁岭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物产)、铁岭天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铁岭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刘广、潘敏,上诉人铁岭天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诉称,铁岭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浅水湾1号物业服务中心在2013年-2015年1月此段负责铁岭市凡河新城浅水湾1号御龙居的物业管理,铁岭天水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浅水湾1号物业服务中心于2015年1月更名,另注册为铁岭天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浅水湾1号的物业管理。2013年12月17日中午,在我们购买的凡河新城浅水湾1号御龙居2号楼1单元3A,发现北侧小卫生间下水道返水,水已经返到小卫生间、大厅、三个卧室并已结冰,地板、门及地脚线被泡,小卫生间结冰约3厘米厚。于是报告物业,物业派管家林琳到现场查看情况,之后物业派人打开楼下(御龙居2号楼1单元2A,此房为物业负责管理,未进户房,无人居住)的房门,发现楼下(御龙居2号楼1单元2A)小卫生间下水道冻堵,水返到御龙居2号楼1单元3A,我们同时发现御龙居2号楼1单元2A小卫生间及大厅北侧窗户未关,造成冻堵。由于第一次冻堵后,物业未采取任何保暖防护措施,致使第二次冻堵返水。情况如下:2014年1月8日,邻居报告有水从门溢出,1月9日我们及物业查看,还是因为2A(御龙居2号楼1单元2A)两个下水道(厨房及小卫生间)冻堵,水返到3A(御龙居2号楼1单元3A),致使御龙居2号楼1单元3A整个房子地面返水被泡,结冰4厘米厚。经过清理和一个春天的晾晒,我们发现御龙居2号楼1单元3A的全部地板已变形、起泡(约105平方米),地脚线全部变形,距地面10厘米上的大白已泛黄起泡,7扇门及门边底部、垭口已泡裂、开缝,坐便底部被冻裂、漏水,二个隔断的底部被泡裂、开缝,背景墙底部被泡起泡、变色,厨房下水管道被冻裂、漏水,地热管线被冻坏、漏水,无法使用,至今房屋无法居住,共计损失约人民币119713元。加之二次装修预计废物材料下运费、预计废旧地板、门、大白等清除费及房屋无法居住的期间的租房费,总计损失149713元。事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4971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铁岭天水物产辩称,我公司仅是该小区的开发方,物业管理已经交给物业公司。原告房屋因冻堵被水浸泡,原告自身也有原因,原告房屋已经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没有交纳取暖费,没有对房屋进行妥善管理,原告有一定的责任。同时该楼的一楼住户也办理入住,也没有交纳取暖费,根据铁岭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已经分户改造的房屋未用热的应采取有效才措施,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室温过低造成管道冻裂给供热企业和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追加一楼住户为本案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天水物产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天水物产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天泽物业公司辩称,原告陈述房屋发生二次冻堵的情况属实。因为原告没有妥善管理房屋,一楼的住户没有供暖,导致原告家被浸泡,原告自身也有原因。冻堵的原因是楼体的温度低,供热用户少,一楼住户没有供暖导致一楼的下水管道冻堵,一楼冻堵后楼上的下水返到楼上导致的。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刘广、潘敏是夫妻关系,是涉案房屋御龙居2号楼1单元3A的所有权人。2013年12月17日、2014年1月8日,原告涉案房屋下水管道返水,室内被水浸泡。经被告天泽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查看系涉案房屋的楼下(二楼)冻堵,造成下水管道返水。涉案房屋楼下御龙居2号楼1单元2A未出售,该房屋由被告天泽物业公司进行管理。2015年9月21日,铁岭辽北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铁辽评报字[2015]第075号估算报告书,二原告房屋装修损失为41002.00元。原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生活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二原告涉案房屋下水管道发生返水是由于楼下御龙居2号楼1单元2A发生冻堵,返水到涉案房屋。该御龙居2号楼1单元2A并没有出售,该房屋在开发商被告天水物产交付给被告天泽物业公司后,该房屋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被告天泽物业公司应履行定期检查、维护的物业管理职责,因被告天泽物业公司怠于履行其职责,致使二楼御龙居2号楼1单元2A下水管道发生冻堵,被告天泽物业公司对二原告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与其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天泽物业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房屋租赁费一节,因二原告房屋损害事实的发生,其不必然产生房屋租赁费用,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二原告要求被告天水物产承担责任一节,因被告天水物产是涉案房屋的开发商,其对二原告损害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且二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天水物产存在过错的事实,故本院对二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天泽物业公司辩称,下水管道发生冻堵是由于一楼住户没有供热造成,因其没有提供证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辩解理由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铁岭天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广、潘敏房屋装修损失41002.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43002.00元;二、被告铁岭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广、潘敏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95元,由被告铁岭天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刘广、潘敏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没有判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房屋租赁费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铁岭天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发生排水管道冻裂是多方原因造成的,根据相关规定,刘广、潘敏财产损失,应当由其自身和一楼住户承担相应责任。原审被告铁岭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服从原审判决。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刘广、潘敏提出其家室内被水浸泡无法居住,有其租赁相关房屋的租房合同、房屋所有人所有权证、潘俊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房屋被水泡无法居住产生的租房费用。该事实是否属实,重审时应当进一步查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590.00元退回上诉人刘广、潘敏,上诉人铁岭天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3295.00元。审 判 长 姜 军审 判 员 孙爱萍代理审判员 徐铭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博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