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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民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林芳与林运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芳,林运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芳,女,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运球,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林芳因与被上诉人林运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6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芳经慎重考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芳在二审诉讼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上诉人林芳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计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敏审 判 员 庄  小  鹏代理审判员 刘  亚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婧(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