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4民初第871号原告冯某某(曾用姓名冯某某),男。被告丁某某,女。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郁洪强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被告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请求:1、离婚;2、依法处理现有共同财产。所依据的事由:1989年9月9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生长女冯某,现年28周岁(1988年3月10日出生);次女冯某,现年26周岁(1989年10月25日出生),三女冯某某,现年24周岁(1991年8月15日出生),均已婚。婚后我和被告逐渐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性格方面也有很大差异。2014年2月份,被告离家外出打工,并与我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2015年6月份,我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办理撤诉。共同财产砖平房3间,没有存款、债权及外债。现我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请法院公正裁判,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丁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所依据的事由:1989年9月9日,我与原告登记结婚,婚生长女冯某,现年28周岁(1988年3月10日出生),次女冯某,现年26周岁(1989年10月25日出生),三女冯某某,现年24周岁(1991年8月15日出生),均已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14年6月20日,我三女儿冯某某在铁岭市新区开办幼儿园,我前去帮忙给幼儿园做饭。同年8月25日我和冯某某一起回家,到家后发现原告和某女人在屋里炕上躺着,我让某女人走,某女人自己也想走,原告不让某女人走,为此我与原告发生争吵,争吵之后原告威胁我,想用刀要杀我,我才离开家的。2014年10月1日,我和原告妹妹冯某某和女儿冯某某一起回家,某女人被原告送走,冯某某调解我与原告之间的矛盾,原告执意撵我走,无奈,当日我才离开家的。2015年5月28日,我三女儿冯某某结婚,我回到家中,原告再次执意撵我走,无奈,当日我再次离开家,至此离家至今。期间在我三女儿冯某某开办的幼儿园帮忙,我没有打工,现居无定所。2016年2月18日,我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2医院做的子宫切除手术,医嘱休养,现在我还没有复查。鉴于上述情况,我不同意离婚。请法院公正裁判。经审理查明,1989年9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长女冯某,现年28周岁(1988年3月10日出生),次女冯某,现年26周岁(1989年10月25日出生),三女冯某某,现年24周岁(1991年8月15日出生),均已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14年6月20日,冯某某在铁岭市新区开办幼儿园,被告前去给幼儿园做饭。2014年8月25日,被告回家后发现原告和某女人在屋里炕上躺着,为此原、被告之间发生争吵,原告才离家外出。2014年10月1日,原告妹妹冯某某调解原、被告之间矛盾未果,原告将被告撵出家门。2015年5月28日,冯某某结婚,被告回到家中,原告再次将被告撵出家门,至此,原告离家至今。2015年6月24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之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2015)法民秀初字第267号民事裁定: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2016年2月18日,被告入中国人民军第202医院住院治疗9天,在全麻醉下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出院诊断:“1、子宫腺肌瘤;2、慢性输卵管炎。”出院医嘱:“1、全休贰个月,贰个月后复查;2、注意休息,加强营养;3、病情变化随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法库县公安局秀水河子公安派出所证明、(2015)法民秀初字第267号民事裁定书,被告提供的中国人民军第202医院出院证明证据在卷,经开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感情较好,原告应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不得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现在被告因病术后恢复期间,原告应当尊重和帮助被告,以维护好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请求离婚事由不足,又无法定准予离婚情形,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郁洪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乌晓光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