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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5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省勉县定军山旅游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勉县定军山旅游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5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安,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省勉县定军山旅游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利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省勉县定军山旅游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陕西省勉县定军山旅游开发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大治市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源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陕西省勉县定军山旅游开发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坐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大治市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陕西省勉县定军山旅游开发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晓东审 判 员  晏 平代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洲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