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刑更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罪犯魏宝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宝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259号罪犯魏宝江,无文化。现在黑龙江省讷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龙江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宝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讷河监狱于2016年3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宝江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魏宝江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宝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石玉芳代理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