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文娟、陈洪广等与刘振良、曹馥芳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娟,陈洪广,刘振良,曹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645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娟,××。申请执行人陈洪广,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振良,系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干部。被执行人曹馥芳,系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职工。申请执行人陈文娟、陈洪广与被执行人刘振良、曹馥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再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3日权利人陈文娟、陈洪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刘振良、曹馥芳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振良、曹馥芳拆除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经济开发区清风别墅6-19幢2号与6-20幢1号房屋花园中间的围墙,恢复两幢房屋土地证宗地图上标明的界址,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刘振良、曹馥芳拆除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经济开发区清风别墅6-19幢2号与6-20幢1号房屋花园中间的围墙,恢复两幢房屋土地证宗地图上标明的界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传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