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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赵丽丽与戴晓萍、李传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丽,戴晓萍,李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711号申请执行人:赵丽丽。被执行人:戴晓萍。被执行人:李传宝。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晓萍、李传宝银行存款974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