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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丽与玉林市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玉林市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吴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玲秋,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林市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路260号。法定代表人李楷武。委托代理人李德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诉被告玉林市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是75元,由原告吴丽负担。审 判 长  陈 斌审 判 员  陈 燕人民陪审员  蒋华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