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221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12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9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R×××××号福田五星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潦英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天冠集团乙醇厂大门北,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王某乙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即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救治伤者。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王某甲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19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对被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R×××××号福田五星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潦英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天冠集团乙醇厂大门北,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王某乙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受伤,经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抢救,于当日17时30分出院,随于次日凌晨4时在其家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即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救治伤者。2015年12月21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王某甲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93000元(当日已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供述2015年12月14日中午,我驾驶豫R×××××号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送完货由陆营返回南阳,从陆营走时大约12时,沿潦英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潦河镇天冠集团乙醇厂门前,感觉脑子一浑,就撞上一位骑自行车的女人。我立即刹车,下车查看,看见骑自行车的女的口、鼻流血,我手托着她头,拨打110、120,然后我就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事故发生时我所驾车车速有50km/h左右,五档。事故发生时,路上没有别的车辆后来我看了监控,才注意到自行车也是和我同方向行驶。当时急着回南阳,送的货货款没结,精力不集中,脑子一浑就撞上了,哪个部位撞住的不清楚。证实其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至潦河镇天冠集团乙醇厂门前撞住一骑自行车的人的事实。2、证人吴某证言昨天中午12点多我老伴王某乙骑一辆自行车去天冠上班,一会儿我们庄上杜某喊我,说我老伴在天冠门口被碰住了,我就到事故现场。去后三轮车司机已打了110、120,120拉上人到医院了。证明其听说王某乙出事故,到现场得知肇事司机已拨打了110、120送伤者去医院的事实。3、书证(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照片,证明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3)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到案经过一份,证明2015年12月14日13时7分,被告人王某甲发生事故后拨打110投案并拨打120抢救伤员,并在事故大队接受询问的情况。(4)南阳市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交通管理支队受件案件登记表各一份,证明2015年12月14日13时02分,被告人王某甲使用电话158××××6677报警称南阳市卧龙区潦河乙醇厂门口发生事故,有人受伤严重,已经拨打120。(5)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王某甲所驾驶车辆及其有C1D驾驶证的情况。(6)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发还物品清单一份,证明涉案车辆及行驶证已被依法发还被告人。(7)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各一份,证明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193000元,并于即时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4、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及肇事车辆照片,证明肇事车辆及事故现场的状况。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6、鉴定意见(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王某乙因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经医院救治后死亡。(2)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第A2691号,证明豫R-×××××号三轮摩托车车所检制动系统前轮制动性能差,后轮制动性能正常;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灯光系统设置齐全。(3)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宛公交认字(2015)第FA394号,认定王某甲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能够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处以缓刑。本院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