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8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明伙、许善银等与柳亚峰、合肥建浩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伙,许善银,曹宗云,吴某甲,吴某乙,柳亚峰,合肥建浩货运有限公司,马赛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895-1号原告:吴明伙,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原告:许善银,女,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原告:曹宗云,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原告:吴某甲。原告:吴某乙。以上原告共同代理人:吴文红,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原告共同代理人:薛海忠,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亚峰,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合肥建浩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马赛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赛兰,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李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伙、许善银、曹宗云、吴某甲、吴某乙诉被告柳亚峰、合肥建浩货运有限公司、马赛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柳亚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因被告柳亚峰无法行使诉权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