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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田瑞望与赵延军、夏维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瑞望,赵延军,夏维生,张友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413号申请人田瑞望,男,下岗职工。被执行人赵延军,男,个体。被执行人夏维生,男,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张友堂,男,退休干部。田瑞望申请执行赵延军、夏维生、张友堂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冠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4)冠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