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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刑更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钱磊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刑更315号罪犯钱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内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维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09)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做出对被告人钱磊的定罪量刑,认定被告人钱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9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日交付执行。2012年12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4年9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6日止。2016年3月21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钱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获得记功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钱磊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钱磊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记功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磊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一天,刑期至2016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孙彩霞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