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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7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谢其俊与刘忠栋、武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其俊,刘忠栋,武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799-1号申请执行人:谢其俊,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刘忠栋,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武静,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其俊与被执行人刘忠栋、武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周 峰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