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柒礼其、柒志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柒礼其,柒志棋,柒灿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11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代表人潘海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力和,该行职工。被告柒礼其。被告柒志棋。被告柒灿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柒礼其、柒志棋、柒灿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柒礼其在开庭前已将其所借款项本息还清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2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君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小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