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5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范党领与楼小莉、张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党领,楼小莉,张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549号原告:范党领。被告:楼小莉。被告:张志萍。原告范党领与被告楼小莉、张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范党领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月4日25,被告楼小莉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后又向原告借款8520元。2015年6月20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共向原告借款338520元整。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85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认为,因被告楼小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义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借款有涉嫌犯罪的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党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楼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