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531号罪犯李博,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桥沟村。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以(2012)宝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执行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8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30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155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李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5日至。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李博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