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3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康有旗诉郑永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有旗,郑永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3民初216号原告康有旗,男,汉族。被告郑永堂,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原告康有旗诉被告郑永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有旗以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问题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康有旗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有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退付原告康有旗42元。代理审判员 郭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硕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