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周海英与王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英,王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268号原告周海英,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王宝龙,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英与被告王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海英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