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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周海英与王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英,王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268号原告周海英,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王宝龙,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英与被告王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海英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