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2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升琼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升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698号罪犯赵升琼,女,1975年5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汉族,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3)昭阳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升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赵升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3)昭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月1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4月6日对罪犯赵升琼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尹丽、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何丹丹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执行机关根据罪犯赵升琼的考核结果,以罪犯赵升琼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升琼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零6个月。该犯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4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升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升琼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期自2012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