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学惠与泰安申彤大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惠,泰安申彤大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488号原告徐学惠,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泰安申彤大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李超。原告徐学惠与被告泰安申彤大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向原告徐学惠邮寄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依法告知原告应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徐学惠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相应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学惠负担。审 判 长 霍孟芝代理审判员 刘振年人民陪审员 张圣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鑫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