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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曹胜诉被告降瑞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胜,降瑞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35号原告曹胜,男。被告降瑞玲,女。本案在审理原告曹胜诉被告降瑞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胜承担。审判员  邢育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怀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