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曹胜诉被告降瑞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胜,降瑞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35号原告曹胜,男。被告降瑞玲,女。本案在审理原告曹胜诉被告降瑞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胜承担。审判员 邢育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怀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