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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5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兴钦与高兴铨、莫明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钦,高兴铨,莫明龙,福州松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100号原告高兴钦,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高兴铨,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高兴钦、高兴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云峰,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明龙(曾用名莫飞),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福州松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226号A座306单元,注册号:350111100044391。法定代表人莫明龙,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兴钦、高兴铨与被告莫明龙、福州松鑫建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兴钦、高兴铨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兴钦、高兴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钦、高兴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2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11.5元,由原告高兴钦、高兴铨负担。审 判 长  陈宇波人民陪审员  蔡珠官人民陪审员  叶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