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5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何志平与福州万方五金灯具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万方五金灯具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何志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5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万方五金灯具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排尾路271号鳌峰花园1-2层。法定代表人杨巧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志平,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上诉人福州万方五金灯具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志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人。现上诉人福州万方五金灯具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免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州万方五金灯具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一萍代理审判员 黄 锋代理审判员 吴筱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