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包士军与张改花、陈怀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士军,张改花,陈怀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776号原告:包士军,男。委托代理人:王政,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改花,女。被告:陈怀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士军与被告张改花、陈怀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士军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