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冯家柱与廖兴峰、叶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家柱,廖兴峰,叶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民初1213号原告冯家柱,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街道办旭日北大道***号,身份证3623211954********。被告廖兴峰,单位地址上饶县房管局白蚁防治所。被告叶爱华。系廖兴锋之妻。原告冯家柱与被告廖兴峰、叶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友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家柱、被告廖兴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爱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家柱诉称,被告廖兴峰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九万元,被告廖兴峰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在2014年3月31日前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未能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廖兴峰辩称,借款本金是五万元,之前一直是按照月息8分每个月4,000元向原告支付利息的,利息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并提供一份银行转账单。要求按照规定,将已经支付的利息中超出年息36%的部分折抵本金。经审理查明,被告廖兴峰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九万元,被告廖兴峰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在2014年3月31日前还清借款,且双方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4,000元利息。被告廖兴峰分别于2013年6月15日、2013年8月15日、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2月18日、2014年4月11日、2014年6月17日、2014年7月22日共七次,每次4,000元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因被告廖兴峰未能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廖兴峰与被告叶爱华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借。被告廖兴峰于2011年10月17日、2011年11月18日、2012年4月24日、2012年5月29日、2012年8月24日、2012年9月7日、2012年12月22日、2013年3月18日、2013年4月24日共九次,每月支付原告4,000元共计36,000元,被告廖兴峰认为应抵扣原告借款及利息。原告冯家柱认为上述付款是在借款之前所发生的,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被告分九次向原告支付36,000元,是在2013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之前,故应认为与本案无关。以上事实有原告冯家柱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廖兴峰出具的借条、被告廖兴峰、叶爱华的身份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且该借款系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冯家柱要求被告廖兴峰、叶爱华归还欠款人民币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每月借款利息4,000元,超过了年利率36%,超过部分,被告主张抵扣借款本金,应予支持。被告七个月共付28,000元利息。按年息36%计,七个月利息应为18,900元,余9,100元视为归还本金。故认定被告尚欠原告80,900元。被告自2014年1月18日按本金80,900元,年息24%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80,900元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兴峰、叶爱华归还原告冯家柱借款人民币80,900元;二被告廖兴峰、叶爱华按80,900元本金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18起至本金80,900元还清止;三、驳回原告冯家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被告廖兴峰、叶爱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张友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大武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75)。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