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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孙炎与杨军、郭月朋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炎,杨军,郭月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终2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孙炎,男,1973年7月31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大专文化,民警,住四平市铁西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军,男,1971年5月12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四平市铁西区。辩护人李绍奎,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郭月朋,男,1981年1月19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高中文化,保安员,住四平市铁西区。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孙炎诉原审被告人杨军、郭月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0月31日作出(2014)四西刑自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自诉人孙炎和被告人杨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上诉人孙炎,讯问上诉人杨军,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四西刑自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杨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郭月朋无罪。二、发回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滢审判员 田永利审判员 于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