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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钱萍与王莉萍、韩惠民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萍,王莉萍,韩惠民,周鑫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406号原告:钱萍,女,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佑圣观路167号,身份证号码:330102199008261826。委托代理人:钱少园,男,194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佑圣观路167号,身份证号码:330102194809060933。被告:王莉萍,女,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近江家园七园14幢1203室,身份证号码:330102195307230984。委托代理人:沈芳,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近江家园七园11幢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33010219771112092X。被告:韩惠民,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近江家园七园14幢1202室,身份证号码:330102196106251839。被告:周鑫炎,女,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近江家园七园14幢1202室,身份证号码:330102196212210926。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萍诉被告王莉萍、韩惠民、周鑫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萍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钱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乐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