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宝玉与王琪、王思妮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玉,王琪,王思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937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玉。被执行人王琪。被执行人王思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玉与被执行人王琪、王思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执行员 徐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