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福安市泰康茶业有限公司、陈泽木、汤细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安市泰康茶业有限公司,陈泽木,汤细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62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07089902-3。负责人陈俊建,行长。被告福安市泰康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泰康村上牛池,组织机构代码67650851-7。法定代表人陈泽木,经理。被告陈泽木,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汤细贵,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福安市泰康茶业有限公司、陈泽木、汤细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泽木、汤细贵共有的坐落福安市赛岐凯旋街虹桥南路103号、福安市赛岐镇钟山西路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扣划被告福安市泰康茶业有限公司和冻结陈泽木、汤细贵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8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陈泽木、汤细贵共有的坐落福安市赛岐凯旋街虹桥南路103号房产(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福安字第0120130731-1、0120130731-2号)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三年。二、查封、冻结被告陈泽木、汤细贵共有的坐落福安市赛岐镇钟山西路房产(产权证号:韩房权证福安字第0103826-1、0103826-2号)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三年。三、扣划被告福安市泰康茶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万元。四、冻结被告陈泽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五、冻结被告汤细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俐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巧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