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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亚帝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陈立华,姚刚,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异6号案外人:王亚帝,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李红,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陈立华,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系李红丈夫。申请执行人:姚刚,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庄文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红、陈立华、姚刚与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亚帝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亚帝称,本院查封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临泉县阳光家园小区5号楼4单元1楼西户房产(系证号为20090372号房产证中的107室)是其2009年4月14日从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购房款已付清,房屋已交付并入住,虽然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其没有过错,请求解除查封。案外人王亚帝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2.临泉县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记账联。载明,开票日期2010年7月27日,收款方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王亚洲,项目房屋买卖,地址临泉县102省道北侧阳光家园5﹟4单元1层东户,面积115.16,金额190014元;2.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王亚帝于2009年4月14日与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约购买阳光小区商住楼第5幢4单元1层东户号房,建筑面积115.16平方米,总金额190014元;3.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2月29日“说明”一份。载明,由于该公司的原因致使王亚洲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4.管道燃气供用气协议、物业服务合同等。本院查明:王亚帝于2009年4月14日与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约购买该公司开发的阳光家园商住楼第5幢4单元1层东户号房,建筑面积115.16平方米,总金额190014元已经付清,房屋已交付并入住。本院认为:案外人王亚帝异议指向的涉案房屋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且已支付全部价款,并用于居住,该异议情形能够排除执行。案外人异议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坐落于临泉县光明南路西侧、102省道北侧的阳光家园5号楼4单元1层西户房屋(证号为20090372号房产证中的107室)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金    光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邢  轶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江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