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万长申请执行赵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长,赵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刘万长,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柳池镇。被执行人:赵成,男,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黄溪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3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赵成偿还刘万长93752.24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成的银行存款984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