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8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彭纪法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8号罪犯彭纪法,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石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温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纪法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裁定将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于2014年9月1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彭纪法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366.69分,获表扬12次,获嘉奖5次,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2015年下半年被评为石河子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罪犯奖惩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彭纪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纪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6年9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