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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某某,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某,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席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海审判员 胡丽红审判员 丁 斌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