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得刚与高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得刚,高建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民初375号原告王得刚,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太平,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高建国,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得刚诉被告高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得刚的委托代理人张太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建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得刚诉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高建国承接了固始县凤凰大道瑜王阁宾馆的装修工程,其将该工程中的瓦工工程部分交由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施工款3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期,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绝支付。故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施工款35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高建国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高建国承接了固始县凤凰大道瑜王阁宾馆的装修工程,被告高建国将该工程中的瓦工工程部分交由原告王得刚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施工款35000元,被告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该欠据载明:“暂欠瓦工XX施工款叁万伍千元整,计35000.00元,高建国,2014.5.29”。该笔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身份证、欠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工资并给原告出具结算欠条,原、被告双方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偿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建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得刚劳动报酬35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高建国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始县蓼北路支行,账号:10×××0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成审 判 员 饶培杰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青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