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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004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贺海与被执行人杜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贺海,杜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482-1号申请执行人王贺海,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杜彦,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住锦州市义县七里河。申请执行人王贺海与被执行人杜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古执字第004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杜彦工资收入1500.00元。现已通过本院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贺海执行款6000元。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