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徐玉超与王翠返还原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超,王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徐玉超,男,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百利小区19号楼3单元201室。被执行人王翠,女,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集智街东升家园4号楼2楼2门。本院在执行(2016)平法执字第858号徐玉超与王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返还徐玉超紫铜材质转子端部槽楔194件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871元,本院接收该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因无法提供原物确切位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原物后再恢复执行。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