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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元荣与张良军、张良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荣,张良军,张良昌,张良翠,张晓群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269号原告张元荣,男,生于1940年7月1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被告张良军,男,生于1959年11月3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被告张良昌,男,生于1968年4月10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委托代理人赵新香,张良昌的妻子。被告张良翠,女,生于1968年1月10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被告张晓群,女,生于1972年9月6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荣与被告张良军、张良昌、张良翠、张晓群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荣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元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元荣负担。审判员  刘德兴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