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枣庄市薛城区恒通机电设备供应处与枣庄开立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薛城区恒通机电设备供应处,枣庄开立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686号原告:枣庄市薛城区恒通机电设备供应处,住所地:薛城区北城批发市场。经营者:郝茂湖。委托代理人:单明才,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种萌,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开立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光明花苑24号楼12号门铺。法定代表人:黄莹,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薛城区恒通机电设备供应处与被告枣庄开立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市薛城区恒通机电设备供应处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薛城区恒通机电设备供应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薛城区恒通机电设备供应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6元、减半收取1,593元,由枣庄市薛城区恒通机电设备供应处负担。审判员 尚培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